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偉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沈仁禮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13,1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30,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