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壹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洪美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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