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連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連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連簡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連毒偵字第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注射液貳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證人 曾德祥 於查緝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言。
(三)扣押物品清單一份,及照片二張。
(四)昭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八月二十六日尿液檢驗報告,及十月十四日濫用藥物檢體檢驗報告,行政院農右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九十一年十月四日防檢基動字第○九一一五二六一四○號函各一份。
(五)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為簡易判決。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連江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林仁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