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交簡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被告欄被告甲○○之年齡更正為「33歲(民國63年10月
13日生)」。
(二)查被告於民國97年1月7日晚上7時50分為警查獲時,其
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3毫克,並追撞前方之車肇
事,情節重大,應酌予從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
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適用法條
刑法:
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