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9號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甲○○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確認離婚無效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賴怡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