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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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 王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吳佳玲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11511000002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5711000003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5811000004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5911000005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1401100006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2091100007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2101100008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2111100009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2121100010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2131100011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2141100012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2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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