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 張廷光 上原告與被告 莊致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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