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74號聲請人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彰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忠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請求原因及事實與所附證明未附有加速條款(債務人之約定債款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請釋明請求借款已屆清償期之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忠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