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 韋堉縈 訴訟代理人 孫智仁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周國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繼承人曾周國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