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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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 賴傳順
賴木金 賴泉昌 賴泉隆 賴敬孟 賴惠玲 賴財興 賴傳喜 賴進文 賴連祥 賴森松 賴鎮鄉 賴超烈 賴繼賢 賴 潘連妹 賴文彬 賴啟揚 賴順良 賴貴耀 賴吉清 賴貴喜 賴惠雯 賴己春 王炎南 賴和春 賴榮春 賴永茂 賴瑞盛 賴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梅屏 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書狀及資料到院,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格式,提出起訴狀表明㈠當事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並附繕本1件。
二、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地號全部共有人),並據以提出申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如共有人中有死亡者,則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被告邱梅屏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