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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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 賴傳順
賴木金 賴泉昌 賴泉隆 賴敬孟 賴惠玲 賴財興 賴傳喜 賴進文 賴連祥 賴森松 賴鎮鄉 賴超烈 賴繼賢潘連妹 賴文彬 賴啟揚 賴順良 賴貴耀 賴吉清 賴貴喜 賴惠雯 賴己春 王炎南 賴和春 賴榮春 賴永茂 賴瑞盛 賴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梅屏 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書狀及資料到院,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格式,提出起訴狀表明㈠當事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並附繕本1件。
二、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地號全部共有人),並據以提出申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如共有人中有死亡者,則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被告邱梅屏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松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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