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0000000000B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國棟 之全體法定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查原告已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在該案遭駁回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二、請提出許國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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