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權利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 莊臣 即 呂恩鴻 被告 許秀娥
洪存德 洪俊裕 洪俊發 洪俊傑 張曉雯 薛西卿 洪森德 王水萍 王建利 王淑芬 王國文 呂淑嬋 陳能鶴 徐之祖 陳福海 劉春冬 呂志強 戴美英 戴美鳳 關紹紳 莊紫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