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8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焜棋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329號),本院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莊焜棋被訴毀棄損壞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莊焜棋被訴毀棄損壞部分,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而後者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傅鈺淇 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就毀棄損壞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至被告涉犯恐嚇罪部分,本院仍依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審結(102年度朴簡字第183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强
法官卓春慧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