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告 梁家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宇姿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號5樓之2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及水電瓦斯費等計算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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