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瑞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