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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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 林能宗
己○○戊○○丁○○甲○○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辛○○住同右兼右六人訴訟代理人庚○○住同右被告丙○○住台東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宋國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歐樹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