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4號聲請人 傅明月 即 傅玉珍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傅明月即傅玉珍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如有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有第134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本條例第135條亦有明定。復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又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本條例第141條、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
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至於第142條規定之情形,則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故法院如認裁定免責為不適當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裁定准自104年8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之清算財團進行分配,因聲請人名下無較具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復於105年2月16日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不免責(下稱系爭裁定)確定等情節,業經本院核閱各該案卷無訛,並有上開裁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三、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本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裁定係以聲請人構成本條例第133條事由而裁定不免責,並指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開銷之餘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0元,核其計算方式並無明顯違誤,債權人就此亦未提出具體指摘,應可採納。而聲請人以其已按各普通債權之比例償還上開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業據其提出郵政匯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等附卷可參,聲請人償還各債權人之總金額經計算之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應已可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雖因本條例第133條所定情形而受不免責之裁定,然其嗣後既已清償債務達一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亦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雖因符合本條例第133條事由而經裁定不免責,然其既已繼續還款達到本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數額,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其免責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謝群育附表:
┌────────┬──────┬─────────┬───────┬─────┐│債權人│債權額(單位│依第133條所定最低│債務務人清償│是否清償額│││元)。│清償額(依比例受分│(自行清償額)│達第141條│││債權比率(%│配額)│(單位為元)││││)。│(單位為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7,556│430│450│是││股份有限公司│(1.6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2,784│470│500│是││股份有限公司│(1.78%)││││├────────┼──────┼─────────┼───────┼─────┤│台中商業銀行股份│774,557(│5,803│5,900│是││有限公司│21.98%)││││├────────┼──────┼─────────┼───────┼─────┤│聯邦商業銀行股份│57,335│430│450│是││有限公司│(1.6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57,999│5,679│5,700│是││行股份有限公司│(21.5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153,917│1,154│2,400│是││有限公司│(4.3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1,576│1,510│1,600│是││股份有限公司│(5.72%)││││├────────┼──────┼─────────┼───────┼─────┤│萬榮行銷股份有限│(3.32%)│1,336│1,400│是││公司│(5.06%)││││├────────┼──────┼─────────┼───────┼─────┤│第一金融資產管理│180,289│1,352│1,400│是││股份有限公司│(5.12%)││││├────────┼──────┼─────────┼───────┼─────┤│台新資產管理股份│116,814│877│900│是││有限公司│(3.32%)││││├────────┼──────┼─────────┼───────┼─────┤│新光行銷股份有限│511,590│3,834│3,900│是││公司│(14.52%)││││├────────┼──────┼─────────┼───────┼─────┤│元大國際資產股份│470,965│3,530│3,600│是││有限公司│(13.37%)││││├────────┼──────┼─────────┼───────┼─────┤│合計金額│3,523,745│26,405│28,200││├────────┴──────┴─────────┴───────┴─────┤│備註:││1.上述金額小數點以後4捨5入。││2.債權人債權額依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債權表數額。││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聲請人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出││金額為26,400元(係依據本院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