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裁定    96年度營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1
月5日南縣營警偵秩字第09600003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貳仟元。
扣案之已吸食強力膠一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犯有竊盜、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素行不佳於
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6年1月3日14時58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新營市○○路○○○號前。
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經警當場查獲。
⑶)已吸食強力膠一支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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