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5年營簡字第406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3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敘
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