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4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方汝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4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15日下午3時46分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汪維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汪維屏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汪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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