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LETHANHHAI(中文名: 黎青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THANHHAI(中文名:黎青海)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肆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LETHANHHAI(中文名:黎青海)(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且曾逃亡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3年1月3日執行羈押,至113年4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4月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