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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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249號聲請人 葉躼頭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葉躼頭受監護宣告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二、聲請人葉躼頭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承),併於拋棄繼承聲請狀補正用印。
三、聲請人葉躼頭法定代理人為聲請人即受監護人利益出具之切結書(用印需與印鑑證明章相同)。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