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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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6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606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捌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0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