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5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王筠萱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林佳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13日下午2時28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