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25號
原 告 謝明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國瓊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梁國瓊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