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劉景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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