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羅建翔羅際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零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