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32號債權人傅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琪 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三、提出利息請求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
四、提出催告債務人還款或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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