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智字第2號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告天樞健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博儒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當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繳裁判費4萬2,5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2,0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2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