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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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5號
聲請人蔡*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投縣政府間請求停止安置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