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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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請人 陳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5月29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75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90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08

00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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