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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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31號

聲請人 曾瑀歆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曾慶興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死亡,為此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法院准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114年2月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書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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