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17號原告 簡玉雪 被告 王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