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告 韓文玲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 律師
林明忠 律師被告歡喜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良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訴請確認被告民國102年11月18日、10
3年3月16日、104年1月30日、104年3月6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之決議全部無效。核其請求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惟該財產權之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亦即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以定之,亦即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4=660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3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63,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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