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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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89號原告 張錦燦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下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一)本件被告姓名、住所;若為法人或商號,應補正其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及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條規定);(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二、本件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起訴狀所載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臻具體明確,應由原告依前開規定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具體內容以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三、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