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23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王玉芳 債務人 徐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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