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恩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世芳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