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增加給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74號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國防大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增加給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8,925,8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2,6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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