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1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被告涉犯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犯罪嫌疑重大,且部分共犯尚未到案,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裁定對被告甲○○、 張勝翔 予以羈押,並經本院於同年十一月二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被告甲○○、張勝翔均自同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裁定自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經查:被告甲○○經本院審理訊問後,認其涉犯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詐欺犯罪集團共犯綽號「大哥」及其他詐欺犯成員尚未查緝到案,堪認被告甲○○有勾串上開共犯之虞;又依被告甲○○於警詢時供稱伊從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查獲時,共(詐騙)得逞四次,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十萬元等語,被告張勝翔亦於警詢時供述其自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至查獲時止共詐騙約一千一百萬元等語,但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所犯詐騙之被害人僅 張美玉何游秀英 二人(詐欺得逞金額合計一百六十三萬五千元),顯見仍有部分被害人遭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事實尚未經警查獲,亦堪認被告甲○○有勾串上開共犯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本院雖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審理終結並定期宣判,但依上開說明,認被告甲○○上述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復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法定停止羈押之原因,從而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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