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45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君燕┌──────────────────────────────────────────────────┐│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4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0││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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