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31號抗告人 王星濰 代理人 王全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沈渝筠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本院102年度家聲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上開裁定已於103年1月2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之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98頁)。則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至103年1月30日止滿10日,惟該期間末日適逢春節假期,故延至同年2月5日屆滿,而抗告人遲至同年2月6日始提起本件抗告,有本院收狀章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0頁),顯已逾抗告期間。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蕭胤瑮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