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3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瑞鍵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0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瑞鍵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無犯罪前科紀錄(參臺灣高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品行良好,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仍繼續施工,漠視法令及公權力之執行,行為實不可取,且迄未自行拆除已施作之違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