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巷2弄1(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甲○○丁○○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李美寬 律師 林孝甄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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