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66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父親即被繼承人 陳鴻卿 (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五樓)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