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於提供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執行未果,且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取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031號擔保提存事件內所提存之擔保物,業據本院於96年5月16日以96年度聲字第597號裁定准許,並已於96年5月23日送達於相對人(96年5月23日寄存送達,經10日即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等情,有本院96年度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送達證書等影本各1件附卷可憑,故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已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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