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復奇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復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復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8之罪刑,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2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該裁定已於101年1月5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4年2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附表:受刑人林復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8日│100年4月18日為警│100年5月14日│100年5月27日││││採尿時點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00年4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速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10號│第787、815、998│第787、815、998│第787、815、998││││、1034號、100年度│、1034號、100年度│、1034號、100年度││││偵字第3260號│偵字第3260號│偵字第326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案號│100年度港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720│100年度訴字第720│100年度訴字第720││後││130號│號、100年度易字第│號、100年度易字第│號、100年度易字第││事│││477號(聲請書誤載│477號(聲請書誤載│477號(聲請書誤載││實│││為100年度訴字第47│為100年度訴字第47│為100年度訴字第47││審│││7號)│7號)│7號)││├───┼─────────┼─────────┼─────────┼─────────┤││判決日│100年6月30日│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案號│100年度港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720│100年度訴字第720│100年度訴字第720││定││130號│號、100年度易字第│號、100年度易字第│號、100年度易字第││判│││477號(聲請書誤載│477號(聲請書誤載│477號(聲請書誤載││決│││為100年度訴字第47│為100年度訴字第47│為100年度訴字第47│││││7號)│7號)│7號)││├───┼─────────┼─────────┼─────────┼─────────┤││確定日│100年8月8日│100年9月27日│100年9月27日│100年9月27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968號│2440號│2440號│2440號│└─────┴─────────┴─────────┴─────────┴─────────┘┌─────┬─────────┬─────────┬─────────┬─────────┐│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31日│100年6月2日│100年7月18日│100年5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7││││││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偵字第│││第787、815、998│第787、815、998│第1243號│4459號│││、1034號、100年度│、1034號、100年度│││││偵字第3260號│偵字第326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20│100年度訴字第720│100年度訴字第818│100年度易字第565││後││號、100年度易字第│號、100年度易字第│號│號││事││477號(聲請書誤載│477號(聲請書誤載││││實││為100年度訴字第47│為100年度訴字第47││││審││7號)│7號)││││├───┼─────────┼─────────┼─────────┼─────────┤││判決日│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0日│100年10月21日│100年10月2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20│100年度訴字第720│100年度訴字第818│100年度易字第565││定││號、100年度易字第│號、100年度易字第│號│號││判││477號(聲請書誤載│477號(聲請書誤載││││決││為100年度訴字第47│為100年度訴字第47││││││7號)│7號)││││├───┼─────────┼─────────┼─────────┼─────────┤││確定日│100年9月27日│100年9月27日│100年10月21日│100年11月14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2440號│2440號│2642號│26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