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16號原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福燈 訴訟代理人 陳素月 被告 徐定妹
李清洲 李恒昌 李人 和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命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定妹等4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17號),惟被告徐定妹等4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國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