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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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92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煌文 債務人 黃浚富 即 黃正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69,0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起迄日│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年利率)││利率加計10%,超逾││││││6個月部分加計20%│├───┼───────┼─────┼─────────┼─────────┤│001│2,496,725元│2.08%│自民國105年9月9日│自民國105年10月10│││││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002│2,187,638元│2.38%│自民國105年8月24│自民國105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003│253,258元│2.58%│自民國105年8月24│自民國105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004│141,529元│2.08%│自民國105年9月9日│自民國105年10月10│││││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005│89,875元│2.58%│自民國105年8月24│自民國105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