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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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1號

原告 賴秋碧

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 律師

楊蕙謙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家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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