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1號
原告 賴秋碧
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 律師
楊蕙謙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