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九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
劉哲睿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於本院審理期間,未到庭接受審判而經發布通緝,於緝獲後認其有逃亡之事實,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二度遭海關人員查獲帶有減肥藥後,因未接獲任何調查或通知,誤認案件已結而返回泰國,嗣因親友於九十年八月中旬發現本院八十九年間之傳票文件,被告乃立即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搭機返台,始於機場遭緝獲,被告並無逃亡之念,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查被告自承長年居住於泰國,且係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於其入境中正機場時緝獲,本院認其既有前揭逃亡之事實,且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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